史航事件疑似受害者已增至26人 律师提醒:爆料如缺少证据存风险
2023-05-06 14:51:54
来源:
中国网娱乐
据媒体报道,事情最早是豆瓣账号“青年编辑们”在4月发布的一条匿名投稿,指出史航性骚扰,并说“怎么还没
知名编剧史航的性骚扰传闻持续发酵,越来越多的人以不同形式发声,称自己也是受害人。截至5月2日,据媒体报道,疑似受害者的女性有12人。目前上游新闻(报料邮箱baoliaosy@163.com)记者发现,疑似的受害人已经增加到26人。这些人通过不同的方式讲述了自己的经历,或接受媒体采访,或自己网上爆料,或给大V发私信爆料,或由亲朋好友转发。这些“案例”发生时间近的在数周之内,远的在十几年前。
事件起于豆瓣匿名投稿
【资料图】
据媒体报道,事情最早是豆瓣账号“青年编辑们”在4月发布的一条匿名投稿,指出史航性骚扰,并说“怎么还没有人出来锤史航?”这成为“史航性骚扰”事件的导火索。但这位投稿人并没有公布自己详细的被性骚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。在该事件已经成为网络热议焦点的时候,也没有站出来说话。
随即,女孩小黄(化名)投稿指控史航曾对自己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。小黄称,在看到前一位网友在豆瓣用户“青年编辑们”的投稿后,她才“意识到自己不是唯一的受害者……为了让大家警惕他,才投稿发出指控”。小黄指控,在史航家中,他“突然凑上来深深吸了一口”她的头发。小黄感到不舒服,马上提出要走。史航道歉后又在楼梯间亲了她的耳朵。
4月28日晚,女孩QY联系媒体记者并接受了采访,她被网友视为第二个站出来指控史航的人。QY表示,她与史航2016年7月1日在工作场合相识。第一次见面,史航就偷拍她的背影,然后发给她,并对她的身体进行了挑逗性的评价。第二次见面时,“他突然从后面抱住我,手抓住我的屁股,并用舌头舔我耳朵。”QY说。
▲QY自述被史航性骚扰的经历。
在史航性骚扰事件热度上升时,一女子以小默的化名接受媒体采访,讲述自己的遭遇。在5月2日史航作出回应后,5月4日该女子又以“黑尾鸥1988”为网名,在微博发长文,再一次讲述了自己被性骚扰当时以及事后的心路历程,解释了为什么没有及时报案、为什么删减了部分微信谈话内容等原因。
5月1日、5月2日,史航连续在微博作出回应。5月2日,五名女子通过媒体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,表示“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”。这5人分别是:小黄、QY、XB(2022年3月29日早9:00-10:40在深圳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,席间言语骚扰,下楼强行扶胳膊,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,合照搂腰捏腰部,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)、WZ(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,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)、S(2008或者2009年,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读库的聚会,活动结束搭乘史航的顺风车,结果在车上被舌头舔耳朵)。
五人认为:“大多数的情况下,史航与受害者存在‘嘉宾’与‘工作人员’、‘前辈’与‘后辈’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。也因此更难在被骚扰的当下对史航作出反抗。”
除上述人士外,还有其他疑似受害人通过网上主动爆料、给大V发私信、由亲朋好友转发等等方式,讲述自己也曾经“遭受性骚扰”的情况。
至5月2日,有媒体报道,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12人。据上游新闻记者观察,截至目前,这些发声的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26人。未来是否还有人站出来爆料,还有待观察。
史航连续发文:“不存在性骚扰”
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,当事人史航在沉默数日后于5月1日发出第一条回应微博,称“情况不属实”,没有及时回应信息是“正在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,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,还原事实”。
5月2日史航再发微博强调“不存在性骚扰”,他表示:“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,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。”
随这条微博,他发出9张微信聊天截图,并表示这是与小黄、QY两位女士的对话,并强调图中红色部分是对方发出来时删掉的部分。
史航的两条回应微博没有限制评论,均引起较大的关注,特别是第二条,目前转发达到2.5万,评论有3.3万,点赞75.2万。
律师说法:
网络爆料如果缺少证据存在风险
上游新闻记者观察到,目前这些指控史航性骚扰的当事人,均没有报案,也没有其他更客观、直接的证据公布。
对于史航性骚扰风波,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指出,定义性骚扰,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。违背他人意愿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况。如果史航存在虽未控制他人身体,但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其他优势地位或暴力、威胁等手段的让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,就属于违背他人意愿。
张公典律师表示,性骚扰的取证比较困难,尤其是没有其他客观证据,当事人双方说法存在矛盾的情况下,很难认定。
北京大成(重庆)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认为,打官司就是“打证据”,这些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直接证据的情况下,很难让法院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。“我个人认为,如果相应的事实确实发生过,这些女性当事人因此遭受了心理创伤,她们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‘曝光’对方,非常需要勇气。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聂炜昌律师表示,如果史航认为这些女性当事人发布的都是虚假信息,损害了他的名誉,他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,侵犯自己的名誉权。这是他的诉讼权利。
知名编剧史航的性骚扰传闻持续发酵,越来越多的人以不同形式发声,称自己也是受害人。截至5月2日,据媒体报道,疑似受害者的女性有12人。目前上游新闻(报料邮箱baoliaosy@163.com)记者发现,疑似的受害人已经增加到26人。这些人通过不同的方式讲述了自己的经历,或接受媒体采访,或自己网上爆料,或给大V发私信爆料,或由亲朋好友转发。这些“案例”发生时间近的在数周之内,远的在十几年前。
事件起于豆瓣匿名投稿
据媒体报道,事情最早是豆瓣账号“青年编辑们”在4月发布的一条匿名投稿,指出史航性骚扰,并说“怎么还没有人出来锤史航?”这成为“史航性骚扰”事件的导火索。但这位投稿人并没有公布自己详细的被性骚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。在该事件已经成为网络热议焦点的时候,也没有站出来说话。
随即,女孩小黄(化名)投稿指控史航曾对自己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。小黄称,在看到前一位网友在豆瓣用户“青年编辑们”的投稿后,她才“意识到自己不是唯一的受害者……为了让大家警惕他,才投稿发出指控”。小黄指控,在史航家中,他“突然凑上来深深吸了一口”她的头发。小黄感到不舒服,马上提出要走。史航道歉后又在楼梯间亲了她的耳朵。
4月28日晚,女孩QY联系媒体记者并接受了采访,她被网友视为第二个站出来指控史航的人。QY表示,她与史航2016年7月1日在工作场合相识。第一次见面,史航就偷拍她的背影,然后发给她,并对她的身体进行了挑逗性的评价。第二次见面时,“他突然从后面抱住我,手抓住我的屁股,并用舌头舔我耳朵。”QY说。
▲QY自述被史航性骚扰的经历。
在史航性骚扰事件热度上升时,一女子以小默的化名接受媒体采访,讲述自己的遭遇。在5月2日史航作出回应后,5月4日该女子又以“黑尾鸥1988”为网名,在微博发长文,再一次讲述了自己被性骚扰当时以及事后的心路历程,解释了为什么没有及时报案、为什么删减了部分微信谈话内容等原因。
5月1日、5月2日,史航连续在微博作出回应。5月2日,五名女子通过媒体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,表示“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”。这5人分别是:小黄、QY、XB(2022年3月29日早9:00-10:40在深圳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,席间言语骚扰,下楼强行扶胳膊,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,合照搂腰捏腰部,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)、WZ(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,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)、S(2008或者2009年,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读库的聚会,活动结束搭乘史航的顺风车,结果在车上被舌头舔耳朵)。
五人认为:“大多数的情况下,史航与受害者存在‘嘉宾’与‘工作人员’、‘前辈’与‘后辈’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。也因此更难在被骚扰的当下对史航作出反抗。”
除上述人士外,还有其他疑似受害人通过网上主动爆料、给大V发私信、由亲朋好友转发等等方式,讲述自己也曾经“遭受性骚扰”的情况。
至5月2日,有媒体报道,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12人。据上游新闻记者观察,截至目前,这些发声的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26人。未来是否还有人站出来爆料,还有待观察。
史航连续发文:“不存在性骚扰”
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,当事人史航在沉默数日后于5月1日发出第一条回应微博,称“情况不属实”,没有及时回应信息是“正在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,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,还原事实”。
5月2日史航再发微博强调“不存在性骚扰”,他表示:“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,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。”
随这条微博,他发出9张微信聊天截图,并表示这是与小黄、QY两位女士的对话,并强调图中红色部分是对方发出来时删掉的部分。
史航的两条回应微博没有限制评论,均引起较大的关注,特别是第二条,目前转发达到2.5万,评论有3.3万,点赞75.2万。
律师说法:
网络爆料如果缺少证据存在风险
上游新闻记者观察到,目前这些指控史航性骚扰的当事人,均没有报案,也没有其他更客观、直接的证据公布。
对于史航性骚扰风波,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指出,定义性骚扰,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。违背他人意愿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况。如果史航存在虽未控制他人身体,但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其他优势地位或暴力、威胁等手段的让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,就属于违背他人意愿。
张公典律师表示,性骚扰的取证比较困难,尤其是没有其他客观证据,当事人双方说法存在矛盾的情况下,很难认定。
北京大成(重庆)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认为,打官司就是“打证据”,这些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直接证据的情况下,很难让法院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。“我个人认为,如果相应的事实确实发生过,这些女性当事人因此遭受了心理创伤,她们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‘曝光’对方,非常需要勇气。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聂炜昌律师表示,如果史航认为这些女性当事人发布的都是虚假信息,损害了他的名誉,他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,侵犯自己的名誉权。这是他的诉讼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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